(一)犯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将这种情形称为“警察圈套”,属于侦查陷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依据《2000年座谈会纪要》第(三)条之规定,对于具有犯意引诱情形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无论其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双套引诱。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实施的毒品犯罪。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三)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四)间接引诱。间接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原则依法处理。
(五)机会引诱。机会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毒品犯罪。这是普遍允许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六)抓捕引诱。抓捕引诱是指毒品买卖双方就数量、价格(或已交付定金或已支付部分款项)、交货地点、交接方式等谈妥后,在毒品实际交付前被侦查机关查获,为抓获毒品购买人由侦查机关设置特情或直接充当送货人,而继续完成“毒品交易”的诱捕行为。这种情形下对于出卖方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对于购买方,由于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则属于不能犯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南体育。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案件具有独特的作用。这类犯罪活动,往往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较为隐蔽(如绑架勒索案件),需要利用控制涉案物品、现场交付的形式发现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因此,在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我们期望每个人都远离毒品,我们更珍爱每个生命,所以我们全力捍卫您或您家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蒙冤屈,不受迫害,罚当其罪,不判死刑。如果您遇到毒品犯罪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毒品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我们期望每个人都远离毒品,我们更珍爱每个生命,所以我们全力捍卫您或您家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蒙冤屈,不受迫害,罚当其罪,不判死刑。如果您遇到毒品犯罪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毒品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法邦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既遂与未遂、控制下交付条件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